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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自查报告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法律依据
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节能自查报告
       节能自查报告,是国家从十一五开始,要求重点耗能企业根据政府节能规划下达的关于重点耗能企业自我评价和考核;要求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向政府节能监管部门提交按照国家规范编制的过去一年的用能具体情况并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40分),二是节能措施(60分),并对下一年的用能进行规划,提出具体节能减排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节能自查进行自查自纠,查找企业用能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具体的管理、技术、工程等措施完善企业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改进措施。务必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详细。
       重点耗能企业应认真对待节能考核,节能自查报告也可作为企业内部考核成本、考核奖惩措施重要的参考依据。

 

 

流程: